(2017)吉070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波与邱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邱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131号原告:刘波。被告:邱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波与被告邱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波、被告邱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洪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28327元;2、评估费258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16时35分,原告驾驶车牌为吉JF66**号迈腾桥车在江南富源小区大门前左转弯时与被告邱磊驾驶的吉AD7**号捷达车相撞。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责任认定,被告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邱磊驾驶车辆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故要求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其余由天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邱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邱磊辩称:我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我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出庭未答辩。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辩称:被告邱磊驾车肇事逃逸,依据双方间保险合同,这是免责条款,我公司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我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了特别声明,对投保人已经进行了告知义务,所以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16时35分,原告驾驶车牌为吉JF66**号迈腾桥车在江南富源小区大门前左转弯时与被告邱磊驾驶的吉JAD7**号捷达车相撞。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责任认定,被告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邱磊驾驶车辆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限额为30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车辆经同济保险公司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为原告的车辆维修费28327元,原告垫付鉴定费2580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失,被告邱磊应给予赔偿。因邱磊驾驶车辆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华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首先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被告邱磊驾驶车辆的商业险投保人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为车辆办理保险时,与天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声明,该声明可以确认天安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同时佰仟公司为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保险单及附件确认签收单”,签收单上载明投保人已经收到了保单及附件,对保险责任、责任免责、投保人义务、赔偿处理、特别约定及保险单附件内容核对无误。邱磊自他人处购买车辆,虽然没有办理保险合同投保人转让手续,但鉴于保险合同所投保的对象是车辆,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车辆而形成的,故邱磊购买的车辆后虽然没有与天安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转让手续,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一并由邱磊承继,天安保险公司对原投保人的告知也同样适用于邱磊,故天安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6327元由被告邱磊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波车辆维修款2000元。二、被告邱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波车辆维修费26327元。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50元,由被告邱磊承担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春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牛丽丹—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