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剑光等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剑光,徐旻瑶,徐灵芝,赵百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剑光,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旻瑶,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灵芝,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以上三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毅新,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上三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百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时代广场1、2栋1楼、1027-1028号、2楼(F区与G区)。负责人:谢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西路659号。负责人:XX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徐剑光、徐旻瑶、徐灵芝、赵百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剑光、徐旻瑶、徐灵芝、赵百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各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剑光、徐旻瑶、徐灵芝、赵百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剑光、徐旻瑶、徐灵芝、赵百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徐剑光、徐旻瑶、徐灵芝负担280元,由赵百齐负担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1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柯审判员 蒋远军审判员 昌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