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周明与潘魁、孙中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周明,潘魁,孙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陈周明,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潘魁,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孙中松,男,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陈周明与被执行人潘魁、孙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皖0122民初第441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中松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潜山路209号华邦光明世家6幢19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蜀1400352**)。现因当事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中松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潜山路209号华邦光明世家6幢19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蜀140035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志审判员 尹中权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