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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584号原告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德,经理。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锡伟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人民陪审员  米学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