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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赵留柱与张小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留柱,张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赵留柱,男,1988年0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芳,男,1956年05月11日出生。赵留柱与张小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727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民终3272号于2017年0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小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小芳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已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