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刘和存、杨存霞、李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刘合存,杨存霞,李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578号申请人:黄敏,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合存(又名刘四虎),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存霞,女,1979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亚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敏与刘合存、杨存霞、李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合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合存的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柴朝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