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西县林西镇东风村民委员会与郑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林西镇东风村民委员会,郑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186号原告林西县林西镇东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法定代表人杲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郑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安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县林西镇东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郑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西县林西镇东风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