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宋小清与被执行人刘承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清,刘承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清。被执行人:刘承张。申请执行人宋小清与被执行人刘承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苍溪执字第2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小清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承张在新疆有工程应收款,未结算。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宋小清同意待被执行人刘承张工程款结算后偿还其借款。除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承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执字第2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滨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术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