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40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10321159,住所地市中区税郭镇。法定代表人刘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2285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8431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宗。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税郭镇上义合村(花果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324平方米建设矿井,所占土地为旱地1783平方米、坑塘水面1528平方米、道路13平方米为由,认为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2285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退还在税郭镇上义合村(花果泉村民小组)非法占用的3324平方米土地;2、限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税郭镇上义合村(花果泉村民小组)非法占用33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每平方米非法占用旱地30元的标准,坑塘水面、道路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8431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2285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日就罚款事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2285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3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司永煜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裴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