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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孔凡伟、孔庆珠等与济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伟,孔庆珠,张同秀,济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胡肖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015号原告:孔凡伟,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华,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庆珠,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华,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同秀,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诉讼代理人:王拥华,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驻济宁市任城区荷花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法,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胜,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院医疗安全办公室主任,住济宁市任城区。第三人:胡肖,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伟、孔庆珠、张同秀与被告济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第三人胡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孔凡伟、孔庆珠、张同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伟、孔庆珠、张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孔凡伟、孔庆珠、张同秀负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