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行初字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孙清森,抚松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森,抚松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行初字10号原告孙清森,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职业,住抚松县露水河镇红卫街二十委*组。委托代理人:王荣,吉林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北,吉林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抚松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铁明,县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坤,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清森因认为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不发行征收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清森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荣、罗北,被告抚松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张生文、抚松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鹏、郑坤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孙清森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经法庭释明,孙清森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清森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清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清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雪梅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梅新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