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洪文苑与祝国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苑,祝国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445号原告:洪文苑,男,1951年5月4日生,汉族,住赤壁市中伙铺镇罗县。被告:祝国安,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洪文苑与被告祝国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洪文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文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童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