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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春太与于乾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太,于乾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61号原告:李春太,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乾喜,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李春太与被告于乾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春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太撤回对被告于乾喜的起诉。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丛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