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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崔振才与国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才,国成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650号原告:崔振才,男,1959年4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国成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大喜庄人,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崔振才与被告国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振才负担。审 判 员  勾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