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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洪立与李芳、陈筛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立,李芳,陈筛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898号原告:陈洪立,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芳,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筛筛,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立诉被告李芳、陈筛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外出打工,地址不明,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现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3月26日本院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到大路口法庭办理诉讼费补缴事宜。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未有补缴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陈洪立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