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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金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津县公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孟津县公疗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490号申请人:上海金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恒顺路135号地下一层B119室。法定代表人:刘朋展,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孟津县公疗医院,住所地孟津县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丁魁轩。申请人上海金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津县公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津县公疗医院的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津县公疗医院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