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甘XX与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XX,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770号原告:甘XX,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精河县,电话:135XX****XX。被告:姚XX,男,约32岁,汉族,农民,住精河县,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甘XX与被告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XX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XX以与被告姚XX自行协商,解决此事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XX负担。审判员 刘江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