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夏明与马志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马志芬,天津市红桥区中同盈辉房屋信息咨询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530号原告:夏明,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丽珍(原告之妻),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同上。被告:马志芬,女,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中同盈辉房屋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天津市红桥区佳宁里**号楼底商-106。法定代表人:李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俊昶,该公司职员。原告夏明与被告马志芬、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中同盈辉房屋信息咨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