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包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包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普瑞大道二段恒大名都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包晶,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望民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该案所涉房产抵押未予解除,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