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执字第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少宝、张茂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宝,张茂祥,王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少宝,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茂祥,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雪玲,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齐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茂祥、王雪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茂祥、王雪玲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茂祥的银行存款3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凯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