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碰碰与高新技术开区发锦绣江南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碰碰,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江南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王碰碰,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江南大酒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营者:彭万江,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作出(2016)宁0106民初3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438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54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有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已无轮候查封必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3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