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锦雯与陈亚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雯,陈亚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17号原告:王锦雯,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娟,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琴,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王锦雯诉被告陈亚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锦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王锦雯负担。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