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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锦雯与陈亚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雯,陈亚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17号原告:王锦雯,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娟,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琴,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王锦雯诉被告陈亚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锦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王锦雯负担。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