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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向飞龙罚金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03号之一被执行人向飞龙,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向飞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飞龙履行罚金50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向飞龙存款50000.00元。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