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生得与吕占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得,吕占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2民初80号原告陈生得,男,土族,生于1986年11月8日,系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吕占宝,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7日,系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生得与被告吕占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生得以与被告吕占宝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生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生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生得负担。审判员 韩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