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云峰与郭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峰,郭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皖0322民初3336号原告:朱云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40岁,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陈,男,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峰与被告郭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