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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春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191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基本情况 杨春明,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 强制措施 情况 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10月29日21时6分许,被告人杨春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88.5mg/100ml)后驾驶川AXXX775号“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邛彭路由邛崃市固驿镇往牟礼镇方向行驶至邛崃市固驿镇大桥时,被邛崃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春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 辩护 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杨春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明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故意在道路上醉酒(88.5mg/100ml)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春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春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杨春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许 麟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