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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9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宾文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宾文,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9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朱宾文,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0日,住沐川县黄丹镇。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黄丹镇罗岩村3组。法定代表人:杜强。申请执行人朱宾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1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4724.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宾文与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总计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宾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0.00元;二、以上款项由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朱宾文40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玉虹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