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科向光祥与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科,向光祥,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907号原告:黄科,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屏,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蓝,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光祥,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屏,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蓝,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695902G。法定代表人:沈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飞,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科、向光祥与被告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科、向光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科、向光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科、向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黄科、向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