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雪岭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刑初24号公诉机关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雪岭,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霍林郭勒市。2017年2月2日因本案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日以霍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雪岭犯有交通肇事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雪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雪岭无证驾驶×××号宝马轿车沿霍林郭勒市沿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霍林郭勒市西山加油站附近时与行人刘利国相撞,致使刘利国受伤,宝马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黄雪岭驾车逃逸。2月5日8时许,刘利国经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利国因交通肇事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雪岭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6年2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雪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查明,被告人黄雪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65947元,并得其谅解。上述事实,开庭时被告人黄雪岭并无异议,并有黄雪岭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蒲某、黄某、李某1、李某2、陈某1、陈某2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2份;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一份;车辆基本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公证书、谅解书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雪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雪岭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黄雪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雪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海龙人民陪审员 常 胜人民陪审员 包宝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