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海军诉被告冷淑琴、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冷淑琴,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民初467号原告:张海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冷淑琴,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王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张海军诉被告冷淑琴、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被告冷淑琴、王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6日,被告冷淑琴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按月利率5%计算,期限1个月(至2014年3月25日)。如逾期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王军为借款提供担保。后被告冷淑琴未能按约偿还借款,被告王军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被告冷淑琴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通过王君向原告借款3万元属实,通过王君一个月还1500元,还了一年1,8万元,后来在工资卡取了1万元,经过王君给了原告,后来经过王君还了原告一年利息,每月1000元,还给原告析木绿戴的链子、析木绿牌子、镯子心各一个。现在已不欠原告钱了,多次向原告要借条原告不给,再说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君辩称:被告冷淑琴诉述属实,借款由我签字担保,经我手已经将原告借款偿还完了。我也找过原告要过借条,原告也不给。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君与原告张海军和被告冷淑琴都认识,2014年2月26日,被告冷淑琴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被告王君给担保,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到期不能按时还款,逾期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担保人自愿为此笔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被告冷淑琴承认借的事实,被告王君亦承认担保该借款,但二被告否认原告主张,提出已将借款偿还原告,被告冷淑琴借款后通过被告王君一个月还1500元,还了一年1,8万元,后来在工资卡取了1万元,经过王君给了原告,后来经过王君还了原告一年利息,每月1000元。庭后经询问原告其认可收到还款及利息的事实,但否认收到物品抵顶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借据,本院询问原告的调查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冷淑琴向原告借款,由被告王君担保,二被告均认可该事实,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冷淑琴提出已经将借款通过担保人王君偿还给原告,被告王君证实通过其已偿还原告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庭后表示认可,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5分,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即月息3分,超出部分应抵顶借款本金,原告承认收到二被告一年每月1500元利息,故每月超出的600元应抵顶本金,一年抵顶本金为7200元,事后二被告又偿还本金1万元,二被告应欠原告本金1.28万元,二被告又给付原告一年每月1000元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为384元,多出的利息616元应抵顶借款本金,一年为7392元,上述抵顶后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08元,二被告提出已用析木绿料抵顶,原告不予认可,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还应偿还尚欠的本金5408元及利息给原告,被告提出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冷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海军借款本金5408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冷淑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慧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