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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210号原告:吴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汤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