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210号原告:吴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汤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