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3行审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从江县林业局、吴学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从江县林业局,吴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33行审第10号申请执行人从江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杨代长,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宝萍,系从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吴学志,男,1978年8月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现住从江县。申请执行人从江县林业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吴学志履行从林罚决字[2016]006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吴学志恢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状。本院受理后,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从江县林业局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从江县林业局以该案的检测鉴定意见未送达该被处罚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从江县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从江县林业局撤回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从江县林业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初审判员  潘永和审判员  梁瑜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月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