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201号原告秦皇岛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翟玉高,总经理。被告张海,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