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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XX与熊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熊国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500号原告:周XX,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兰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510826234。委托代理人:朱丹凤,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7201511976682。被告:熊国强,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敬诚,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409011109364.原告周XX与被告熊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周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XX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审 判 长  王仕昕人民陪审员  邓彩红人民陪审员  方海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建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