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新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34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对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新泽、韦兵、闫小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32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32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严小甫”均补正为“闫小甫”。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