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骏业阁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广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7民辖终85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广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骏业阁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骏业阁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李庆云。上诉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1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虽然上诉人注册地在广州市荔湾区,但主要营业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讼争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车 莉刘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