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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志昂与徐西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昂,徐西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1856号原告:江志昂,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徐西京,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江志昂与被告徐西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江志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志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蔡函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