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志昂与徐西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昂,徐西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1856号原告:江志昂,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徐西京,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江志昂与被告徐西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江志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志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蔡函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