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吴雪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吴雪花,喻翼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被执行人吴雪花,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喻翼晃,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雪花、喻翼晃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雪花、喻翼晃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雪花、喻翼晃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扣留、提取其收入1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龙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