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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秀兰申请执行XX、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兰,XX,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董秀兰。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卫东。申请执行人董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王卫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为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为*******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