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赵彦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赵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68号。被执行人赵彦芳,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彦芳执行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彦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彦芳银行存款44391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池云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