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太云与被执行人王景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太云,王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太云。被执行人王景中。关于赵太云申请执行王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川0129执5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景中与杨秀林共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车库(权XXXX号)、x号车库(权XXXX号)。后案外人车昂、曹勤与唐玉明、车术珍分别提出执行异议,称已与被执行人王景中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价款,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述车库转让过户纳税申报,并已实际占有该不动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遂作出(2016)川0129执异8号、(2016)川0129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以上两间车库的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赵太云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作出(2016)川0129民初1752号之一、(2016)川0129民初17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现案外人车昂、曹勤与唐玉明、车术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两间车库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川0129执5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景中与杨秀林共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车库(权XXXX号)、x号车库(权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行生效。审判员 唐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