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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杜同庆、石荣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杜同庆,石荣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647号原告:李金龙,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新堂,男,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杜同庆,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石荣祥,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诉被告杜同庆、石荣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