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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苏海兵、王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苏海兵,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永红,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海兵,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虹,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红与被执行人苏海兵、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100000元,未受偿44904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4月17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现因被执行人苏海兵、王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锐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继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