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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抗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毛丽娟、毛宁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丽娟,毛宁辉,黄雪成,宁远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抗16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丽娟,女,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宁辉,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雪成,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一审被告:宁远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九疑南路印山花园A7-103号。法定代表人:黄雪成,执行董事。申诉人毛丽娟、毛宁辉与被申诉人黄雪成、一审被告宁远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5〕27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佳审 判 员  何 抒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