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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新臣与郭洪军、徐啸威、隋全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臣,郭洪军,徐啸威,隋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臣,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爱国村尹家屯。被执行人郭洪军,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审计楼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徐啸威,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宾州镇宁远镇爱国村梁家屯。被执行人隋全友,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爱国村尹家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臣与被执行人郭洪军、徐啸威、隋全友(2016)黑0125民初906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洪军、徐啸威、隋全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新臣土地承包费欠款10360元及违约金(从2013年5月1日起至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9.50元、申请执行费97元。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郭洪军工资款13155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新臣自愿放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90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