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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叶佩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佩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佩。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鹏,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3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静、何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佩及其辩护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叶佩从金阳公司购买普通太阳能管贴上“四季沐歌”的标识后销售给尹某,销售的假冒的“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真空管货款共计6875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高某、尹某、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叶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佩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本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认为只有52450元。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叶佩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二、涉案金额为52450元,情节较轻。综上,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叶佩从滕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普通太阳能管,按尹某的要求,在普通太阳能管贴上“四季沐歌”的标识后再销售给尹某,销售的假冒的“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真空管货款共计52450元。另查明,被告人叶佩于2016年6月16日到滕州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高某(系被告人叶佩的丈夫)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叶佩是滕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太阳能管销售员,其办理一张卡号为62×××的农行卡用于转账。其妻子叶佩也会用该农行卡进行太阳能管货款的转账。其农行卡在2015年7月7日收到28450元,9月22日收到24000元,11月7日收到16300元,其不认识尹某,只知道这是叶佩联系的客户支付的货款。其收到这些钱后直接转给了金阳公司的会计张亭。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其做普通太阳能管生意时认识叶佩,知道叶佩是滕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太阳能管业务员,叶佩所在的金阳公司没有生产“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管的资质。其不确定高某是不是金阳公司的老板。2015年4月份后,其找到叶佩并要求叶佩在她们公司生产的普通太阳能管上贴上“四季沐歌”的牌子。其尾号为XXX17的农行卡前后汇款三次给高某,2015年7月7日是28450元,9月22日是24000元,11月7日是16300元。前两次共52450元是用于购买“四季沐歌”牌的太阳能管;最后一次16300元不是,而是购买普通管子的货款。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从尹某手中购买高仿“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管约1100多台,后来其将这些太阳能分别使用在泗阳县桃园绿岛二期、亚泰·北京花园二期、庄圩锦绣家园等小区。4、被告人叶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6月份,尹某联系其并要求其生产“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管。其知道公司没有相关资质,但碍于面子就答应了。其先从公司购买了普通太阳能管,然后用电脑找出“四季沐歌”标识的样本,打印出来后自己再贴上牌子。生产的“四季沐歌”牌太阳能均卖给了尹某,其让尹某将货款打到其丈夫高某的农行卡,两次打款共约50000元。打完后,其再将货款转给金阳公司的会计张亭卡里。尹某在2015年11月7日打给其丈夫高某的16300元,是其卖给尹某的普通太阳能管的货款。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尹某的账号为62×××的农行卡的交易明细,证实尹某与被告人叶佩的丈夫高某之间的转账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泗阳县桃园绿岛二期、亚泰·北京花园二期、庄圩锦绣家园等小区的“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热水器现场鉴定情况。7、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泗阳县桃源绿岛二期、亚泰·北京花园二期、庄圩乡锦绣家园三个小区共有“四季沐歌”商标太阳能热水器900台,经鉴定,该批商品不是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四季沐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实“四季沐歌”为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9、滕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6年8月20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叶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10、被告人叶佩本地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叶佩出生于1983年1月19日,案发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滕州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叶佩进行了社会调查,从中了解到被告人叶佩平时表现较好,其被指控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村委会和其亲属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叶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金额为52450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叶佩的供述与“四季沐歌”太阳能管的买受人尹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告人叶佩销售的假冒“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真空管货款为52450元,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佩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雨代理审判员  刘敬娟人民陪审员  张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