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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黄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黄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7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23号。法定代表人:聂祝锋,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强,湖北中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黄潇,男,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283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落款日期为2017年2月6日的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28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