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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自立、柴继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立,柴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2084号申请执行人王自立,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柴继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立与被执行人柴继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鲁01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郝振龙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