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庞厚才与谷久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厚才,谷久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01号原告:庞厚才,现住农安县。被告:谷久志,现住农安县。原告庞厚才诉被告谷久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宣判前,原告庞厚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厚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厚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钟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