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庞厚才与谷久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厚才,谷久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01号原告:庞厚才,现住农安县。被告:谷久志,现住农安县。原告庞厚才诉被告谷久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宣判前,原告庞厚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厚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厚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钟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