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褚光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光,张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470号原告:褚光,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东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褚光与被告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褚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褚光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伊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