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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褚光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光,张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470号原告:褚光,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东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褚光与被告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褚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褚光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伊莉莎 来源:百度“”